文件名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有关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发布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培训管理,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为学员颁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操作证长期有效,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培训。操作证样式见附件4。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继续有效。
第一章 理论知识教学(科目一)
第二条【教学方式】进入正式教学培训前可增加线上学习环节,教学培训可采取课堂讲授、现场教学和视频教学等方式,鼓励利用电教设备、实物或模拟器具、挂图、示教板等教具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8.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
8.安全操作知识(例如:特殊场景案例教学、水源地及非靶标生物保护知识);
1.施用物料的基础知识,农药、肥料的安全使用与施用技术,安全处理有毒化学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化学品容器的办法;
2.农药等化学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5.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撒肥、播种、投饵等全程作业解决方案;
6.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撒肥、播种、投饵等作业技术标准和改善作业质量的方法。
第四条【教学目标】通过基础操作教学(科目二),使学员能够熟练操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遥控装置,正确完成飞行前的准备工作,操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基础飞行动作。
第三章 田间、水面作业教学(科目三)
第八条【教学方式】教学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视频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教练员应当进行讲解和示范,指导学员实际操作。鼓励以师带徒,在实践飞行中提高操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技能和安全水平。
(一)作业参数调节和测算(例如:飞行速度、飞行高度、有效喷幅、亩施药液量等);
(三)AB点作业训练(企业根据产品功能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培训);